說明
一、行政程序法第173條規定,人民陳情案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,得不予處理,另依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3點規定,人民陳情應載明具體陳訴事項、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,所稱聯絡方式包括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等,故為利案件查察,請您留下真實姓名、聯絡電話及電子郵件等聯絡資訊。
二、如您提出或檢舉之內容等有保密之需要,或是對於電子傳輸之資安風險有疑慮,建議您可採取書面寄送方式,並將信件寄至查本局(地址:10051 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4號)。
三、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規定,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作以下告知事項:本局蒐集您的個人資料作為陳情、申訴、檢舉案件處理、統計、調查與研究分析之目的,使用個人資料之類別包括姓名、電話、地址、電子郵件信箱等聯絡資訊,並於蒐集特定目的存續期間、相關法令規定或本局因執行業務所必需之區域、系統或所屬機關作相關資訊之利用。
四、如冒用他人身份或提供不實資料者,將涉違反刑法第15章(第210條以下)偽造文書印文罪,本局將函請相關檢察機關查處。
• 小叮嚀:若您反應之商品有涉及藍牙射頻功能,其權責單位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,如有相關事項反映,可逕洽該會處理(電話:0800-177177,申訴網址:https://cabletvweb.ncc.gov.tw/pop30/)。